《个保法》与数字营销相关20个问答

引言
自2021年11月1日《个保法》实施以来,在用户个人信息数据层面,企业所受的监管力度逐渐加大,与之对应的一系列影响也开始浮现。比如企业过去常用的一些营销玩法,现在逐渐失效。过去获取数据时没有限制,现在可能不知不觉就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因此企业需要结合实际的数字营销业务来理解《个保法》,才能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去探索更多的创新玩法来运营用户。

本文将《个保法》与数字营销业务结合梳理了20个Q&A,主要分为个保法要点理解,以及营销业务场景两大方面,通过举出具体例子来说明,数字营销过程中企业可能遇到的问题。

全文目录如下
01 个保法的要点理解

  • 个人信息定义
  • 告知同意定义

02 营销业务场景相关问题

  • 私域运营场景
  • 广告投放场景
  • 跨境处理场景
  • 数据合作场景

01 个保法的要点理解

1.个人信息定义
Q1.《个保法》规定个人信息的范畴是什么?
个保法中相关规定条例: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也就是绝大多数与自然人有关的信息,均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例如姓名、手机号、身份证等,都将纳入保护范围。

而同时,除了个人信息以外,还区分了敏感个人信息,其中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相比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力度更大。

但其中个保法将匿名化信息排除在外,这里的匿名化信息是指经过处理后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并且处理不可复原。

Q2.《个保法》规定个人信息的核心处理与使用原则是什么?
首先在《个保法》的定义中,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而针对不同类别的个人信息,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在处理信息时,普通个人信息往往在用户隐私条款中明确告知用户并取得其同意即可。

涉及到敏感个人信息时,则需要单独取得用户同意。而不是放入隐私条款中让用户一并同意,如果用户拒绝授权敏感信息,也不能影响用户一般情况下正常使用基本功能,例如一些功能性APP不能因用户拒绝授权敏感信息,就不让用户使用APP。

而具体不同类型个人信息的处理原则,我们整理了下表供大家参考

不同类型个人信息的处理原则

Q3.具体来看,敏感个人信息都有哪些?
个保法中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而在业务实践中,大部分平台会在隐私协议中,列出一部分处理的敏感个人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在协议中列举了敏感个人信息,但在具体收集处理时,仍需要通过单独弹窗、说明等方式获取用户单独同意。

那么具体来看,敏感个人信息都会有哪些?以下为目前各大平台在隐私协议中所列出的敏感个人信息,供大家参考:

各大平台隐私协议中列出的敏感个人信息示例

Q4.个保法中的匿名化和去标识化有什么区别?
个保法中对两者的定义分别是:去标识化

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

匿名化

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

两者的区别在于,匿名化是单向的过程不可复原,而去标识化在借助其他一些方法的情况下,能够回溯到原有信息数据。就像一张照片使用了马赛克的特效后,无法识别出照片是谁,但这个特效也可以取消,而匿名化则是对照片直接进行涂抹,无法复原。

在应用上,由于两者都能实现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因此使用去标识化或匿名化信息,则不属于《个保法》中个人信息的范畴。例如将数据进行加密处理,让原始用户数据无法被识别,就可以利用加密后的数据来进行统计或是建模等等。

2.告知同意定义
Q5.单独同意与告知同意的区别是什么?
单独同意与告知同意的区别在于前者更为严格,其中单独同意主要适用于以下几个场景1)特殊个人信息处理的个人信息为敏感个人信息,如人脸生物识别信息;

2)信息处理者变更:例如常见的数据共享,将个人信息传输给第三方进行处理;

3)信息处理目的变更:例如APP获取用户的剪贴板权限,原先的协议中处理目的是,用于识别复制的分享口令,但现在处理目的是根据剪贴板内容给用户投放广告,属于变更的情况,需要单独获取用户同意。

Q6.什么场景下收集信息需要获取用户的单独同意?
涉及到用户的敏感个人信息时,均需要设置单独同意的机制,一般情况下,往往不会涉及到个人敏感信息的收集,只有在用户使用某个特定功能的时候,才会需要收集用户的个人敏感信息。例如银行的大额转账,支付APP的实名注册功能等等,存在需要用户提供个人身份证号、人脸信息的可能。

个保法中规定了,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要获得用户的单独同意,因此这类信息不能与普通个人信息一并写在协议中统一获取用户同意,而是需要额外的单独同意。

例如支付宝就设置了针对“公积金查询”功能,单独获取同意的机制,用户进入此功能模块,会明确告知用户,需要提供姓名、手机号、证件号以及人脸信息,用户同意后即可刷脸查询。

支付宝“公积金查询”功能获取用户同意示例

Q7.匿名化和去标识化的信息的共享或转让等处理方式,需要单独获取用户同意吗?
由于匿名化和去标识化信息均能实现无法识别特定的用户主体,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因此在数据合作的场景下,匿名化信息的共享、转让等处理方式,无需单独或再次获取用户同意。但需要确保去标识化信息在让第三方处理的时候,第三方处理者无法复原去标识化信息,也就是无法识别到个人信息主体。

例如闲鱼的隐私政策也有提到:

闲鱼隐私政策

Q8.用户对个人信息的授权,一次同意就可以不受限处理使用吗?
存在需要再次取得用户同意的情况,当对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与原有的授权内容不符时,就需要重新取得用户的同意。例如个保法中规定的需要再次同意的场景:转移个人信息时,接收方变更了原先的处理目的或方式,则需要再次取得用户的同意。

举例来说,原先的协议书中,对于用户手机号的处理目的是,注册、登录及注销,并未写明手机号还会用于推送营销短信,这种情况就属于变更了原先的处理目的,需要再次取得用户同意。

Q9.委托处理的情况需要告知用户且获得同意吗?
在个保法中,对于委托处理并没有指出需要告知同意,而是说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与受托方约定好处理范围,遵守规定的义务。由于委托处理是一种他人代为处理的方式,而非个人信息数据的共享,因此并不属于向他人提供,不需要单独获取用户的同意,但需要在隐私协议中,告知用户存在委托处理的行为。

但在跨境委托处理的场景下,则属于《个保法》中的跨境提供个人信息,此时就需要遵守个人信息出境的相关法律法规。

02 营销业务场景相关问题

1.私域运营场景
Q10.为什么千人千面的精细化运营会受到限制?
《个保法》规定: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时,要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其中自动化决策是指,在无人工干预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分析数据后帮用户做出决定,而此决定可能会对用户的个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例如某平台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并评估用户的行为习惯及经济状况,自动进行决策给该用户的商品定价更高,这就对用户的个人权益造成了负面影响,在《个保法》中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总的来说,过去针对不同人群推送不同额度补贴的玩法也会受到一定影响。

Q11.电商数据脱敏,私域还能继续做下去吗?
尽管电商数据脱敏,但企业仍能继续做私域,并且更需要私域。根据《个保法》中的第五十八条,大型互联网平台有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义务,例如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因此各大电商平台目前都开始实行脱敏导出用户订单数据。

而企业所能看到的用户个人信息,将会是密文或虚拟号,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过去的一些营销玩法,例如企业无法拿到用户手机号后,也就无法自主对用户进行短信营销。另外企业通过手机号打通用户数据这一方式同样受限,例如跨平台引流到企微的玩法,没有手机号的情况下,就无法有效识别各个平台上的同一用户。

可见新规的出现加剧了平台数据围墙花园化,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就更需要搭建自己的私域触点,从而构建自己的用户资产,而不仅仅是依靠平台提供的流量。

因此对企业来说增强私域的运营是新规下的必然趋势。

Q12.针对个保法的限制,企业营销上有什么应对方案?
首先,企业需要构建私域触点或加大私域运营的力度。企业可以通过构建自有触点,与用户产生更为直接的联系,通过长期的运营建立信任。在产生信任后,用户授权企业收集个人信息的可能性更大。

而私域内产生的用户数据属于企业可控的自有数据资产,应用范围更广,更有益于作后续的深度运营。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个保法》,在收集用户信息的过程,一是需要用户明示同意,并且不能强制要求用户同意,就算用户拒绝授权,也要为其提供基本的服务与功能。

二是不能过度收集信息,收集信息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例如用户在使用APP分享或保存图片时,仅能要求获取用户相册权限,而不能额外要求获取其他权限,如位置权限、麦克风权限等等。

其次,还可以搭建会员体系对用户进行深度运营来应对个保法的限制。

搭建自己的会员体系运营用户,一方面可以对用户进行不同等级的分层运营,取代千人千面多种不同额度补贴形式,避免存在价格歧视。

另一方面用户自愿成为企业会员的同时,也与企业建立了信任关系,这个过程中企业有机会获得用户个人信息的授权。

因此总的来说,搭建私域以及会员体系来深度运营客户,是企业未来的必经之路。

Q13.为什么说个保法之下,更需要构建私域与会员体系?
在个保法出台后,凡是涉及到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的处理,都需要告知用户且取得同意。一方面品牌更难从大平台获取到全面的用户数据,在对自己的目标用户进行分析时,就存在不同平台间数据割裂的情况。另一方面,品牌对用户个人信息数据的处理,同样需要获得用户授权,那么就会涉及到与用户的触达沟通。

品牌在让用户成为会员的时候,实际上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获取同意”,因此通过构建私域与会员体系来获取用户的授权同意,能够更直接地与用户沟通,解决数据获取同意的问题,同时也帮助品牌抓住自己的“精准人群”。

例如对于母婴品牌来说,不仅仅是在运营过程中需要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来分析人群画像,更需要了解宝妈宝爸的孩子月份、年龄等信息,以此来进行更精准的内容或商品推荐。

而在获取宝宝个人信息情况下,就属于需要单独获取用户同意的场景,品牌就可以通过在私域中提供额外的功能或服务,来获取用户同意收集到宝宝信息。

比如成为品牌会员的用户,每月拥有2次免费的宝宝游泳体验,那么为了账号的积分或订单管理,就需要用户授权手机号等信息,用户想要获得宝宝免费游泳的权益,就需要其提供宝宝的月份、体重、性别等信息,用来为宝宝准备后续游泳会涉及到的游泳圈,游泳盆等等。

对于品牌来说,拿到这些信息后可以对用户进行更为准确的商品或内容推荐,对于用户来说,可以享受到专属的权益,实现双赢。

2.广告投放场景
Q14.个性化广告推送还可以实现吗?
可以实现,但个性化广告的营销效果可能会有所下降。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对于个性化广告的推送,用户有了选择是否接受个性化广告的权利,如果用户选择关闭个性化广告,或是明确不接受某一类广告,平台将不能对其推送个性化广告,相应的精准营销的效果就会下降。

个保法第二十四条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Q15.针对用户画像的广告投放会受到什么影响?
为了投放精准广告,企业往往需要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通过对多个维度的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用户画像,从而能够投放更符合用户需求的广告。例如要想针对下沉市场的男性用户投放啤酒广告,那就会涉及到用户的一些个人信息,如性别、年龄、地理位置以及历史订单等等。而现在这些个人信息难以继续通过互联网平台,或数据服务企业直接获取,因此在精准营销及广告投放方面难度增加了。

Q16.企业投放广告后还能获取到用户数据吗?
过去企业在投放广告后,在平台回传的广告监测数据中,往往会包含设备ID、设备信息、IP及位置信息等,或是企业自建点击广告后的落地页,在落地页中引导用户留下手机号。而现在平台为了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一方面可能回传的用户数据会减少,或是对部分信息加密。另一方面可能不允许企业自建落地页,而是要求企业根据平台提供的环境来构建,那么就有可能无法再获取到用户手机号。

3.跨境处理场景
Q17.具体来说,数字营销的场景中,什么情况下属于个人信息的跨境处理?
对于国际企业来说,数字营销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大量的用户数据在不同地区的公司之间传输或储存,比如一些跨国企业的数据处理方案中,并没有特殊说明或规定“个人信息保留地”,这就很容易导致企业在浑然不知的情况下,将中国境内的个人信息传输到国外。例如某国际集团有统一的用户数据管理储存系统在境外总公司,而中国境内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收集的用户数据,会通过系统传输到境外总公司储存,在个保法出台后,这一过程就属于个人信息跨境处理的情况。

因此对于国际企业来说,就需要额外注意这种情况,一方面是注意是否存在个人信息跨境处理的情况,如存在,除了获取用户同意之外,还必须满足《个保法》中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

(2)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3)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数据合作场景
Q18.如何看待围墙花园、数据孤岛这类问题?
尽管目前各平台都将自己生态中的用户数据脱敏或加密输出,但《个保法》中第四十五条规定: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也就是说,用户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具有可携带权,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反垄断,如果企业能够获得用户个人的授权,那么就可以获取到用户在其他平台的信息。而在实际落地执行过程中,仍有待相关部门给出具体细则。

Q19.跨平台的数据合作会受到哪些限制?
首先是跨平台的用户数据传输受到制约。以往品牌通过上传目标人群包到平台进行广告投放,实现精准触达,其中人群包的用户数据可能来自品牌自有触点、其他平台广告投放回传数据,或是数据服务企业提供等等。

在这个过程中,上传人群包数据至平台往往没有经过用户同意授权,而现在这一玩法将会随着《个保法》的出台受到制约。一方面无论是品牌还是平台均有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义务,另一方面进行跨平台的数据传输同样需要获得用户授权同意。

其次企业可能无法继续将手机号作为统一ID,来打通不同来源的用户数据。

过去企业会通过手机号来识别用户,根据手机号对应的数据如地理位置、购物偏好、消费金额等来分析并运营用户,而现在《个保法》出台后,各大平台不再直接输出手机号,企业也就无法继续通过手机号识别不同来源用户。

Q20.营销合作业务场景中的用户个人数据共享,需要注意什么?
在数据共享的业务场景中,根据共享的数据处理者不同,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合作公司之间无控制关系,另一类是合作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例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在第一类的业务场景中,合作企业之间无控制关系,当A公司共享数据给其他合作方时,属于对外提供,需要告知用户数据接收者的处理目的相关信息并获取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二类的数据共享合作中,尽管企业间存在关联或从属关系,但共享数据时仍可能属于“对外提供”。

例如微信读书APP为了实现社交相关的业务功能,与微信进行了用户的好友关系共享,此时微信将用户的好友关系数据传输给微信读书APP,并非为了微信自身特定的业务功能,而是用于关联产品微信读书APP的运营优化,超出业务范围,因此属于关联企业间的“对外提供”式数据共享,需要就此行为取得用户的单独同意。

例如下图中企业微信在获取用户的微信好友关系时,通过微信弹窗单独获取用户同意

 

企业微信获取用户单独同意

而关联企业间不属于“对外提供”模式的场景为,为了实现特定的业务功能,数据在关联企业间进行传输,以实现彼此间的业务协同,这种情况下属于“共同处理”,因此无需获得用户的单独同意。例如,一款电商产品的不同功能模块由同一集团的不同子公司负责,此时各个子公司可以共同处理业务所需的个人信息数据,子公司之间为“共同处理”的关系,在APP的《隐私政策》中向用户告知并取得同意后,子公司间的数据流通不用再单独获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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